中華民國數學會會員大會代表組織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四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會員之四分之一。
二、會員大會代表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於非通訊投票年度行使)。
(三)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它之重大事項。
三、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
(一)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
1.本會理、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
2.依本會團體會員之分區採定點定時方式選舉之,其名額按該分區內研究人員、教職員(包含退休人員)及博士生之會員人數占非團體會員總數之比例分配。
3.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二)會員代表之任期一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四)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五)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人,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六)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七)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