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數學會

章程

 

  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謀數學學術之發展及其普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於各地設立分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行定期常會及學術研討會等。
二、出版數學雜誌及其他出版品。
三、參加國際間學術工作。
四、接受相關機關及團體委託協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

              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 納會費者。    

1、研究機構之數學及相關領域之研究人員及大專院校數學教師。
2、大專院校數學及相關研究所之研究生。
3、大專院校數學及相關科系畢業,而續從事數學工作者。
4、對於數學有特殊興趣並有研究成績者。
5、與本會有交換協定之外國數學會會員申請為本會交換會員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備普通會員資格而自願繳納永久會費者。

三、團體會員:凡願贊助本會事業之機關團體由本會會員五人介紹,經理

              事會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國外著名數學家對於本會事業有相當貢獻,由本會會員十

              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五、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或捐助巨款,由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提

              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七 條













會員權利如左:
一、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二、團體會員:
1、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一票為限,但無被選舉權。
2、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之權利。
3、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三、名譽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或未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會員四分之一,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卄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每屆任期二年,每當選一次任兩屆,每屆輪流改選理事十或十一人,監事三或四人,連選得連任一次。每次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聘任副理事長一人,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三條


本會設司選委員會,於理監事改選前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互選理事三人、監事二人組成之,辦理該次理監事改選事宜。司選委員會工作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常年會費。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費以普通會員之會費為基數,其基數由理事會按當年物價指數訂定之。永久會員繳納基數之十倍,一次繳足。團體會員每年繳納基數之十五倍。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之變更須由理事長或會員二十人以上之建議,提交大會討論之。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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